解读:为了提高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的工作效率,办法进一步简化了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流程。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增加公示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如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应附转出产能出让公告。
第二步,建设项目企业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三步,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其中,产能出让公告具体操作如下:产能出让方提出申请,若出让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报送所属中央企业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由中央企业向社会公示、公告;若出让方为其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公告。